12月1日起,我市商户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禁止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生鲜灯”,违规使用且拒不整改者将受处罚。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且拒不改正者,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生鲜灯”禁用通告,要求各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商户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拆除违规灯具设备。监管部门还印制了2500多份提示告诫书,督促各商户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力量深入市场监督执法,推动禁令落地。消费者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